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各专委会(分会),研究院,深圳市卫生经济学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化管理,我会秘书处拟制了《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在充分征求本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及各专委会(分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我省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供学会团体会员和行业其他单位自愿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业务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健康、卫生健康物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成立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学会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批准、复审等工作。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标准化管理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担任。下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处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与转化等。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须按程序依次进行。
 
第一节 提案
第五条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提出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会员,必要时可由本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提出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需要,作必要性、可行性和承担项目能力分析,向标委会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节立项
第六条本学会会员可随时向学会标准办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二)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团体标准文本;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登记证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经标准办整理、审核、汇总后,组织标委会专家对团体标准的立项进行评审和可行性论证。专家根据《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进行表决,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立项论证。
第七条通过立项的项目分别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学会理事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或网站(http://www.gdwsjjxh.cn/)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学会下达立项计划。
 第三节 起草
第八条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报标准办审批。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参编人员。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学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标准编写规则》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任务分工等;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四)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由编制组将相关资料报送标准办,标准办审阅后在学会理事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或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编制组同时也应向同行业会员、上下游重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专家发函征求意见,发函数量一般在20-30个。征求意见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编制说明。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编制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填写《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四条标准从批准立项到提交《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时间不得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学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标准制定,否则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歧意见或重大分歧意见已有结论时,编制组依据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报学会标准办。
第十六条标准送审资料包括:

  • 团体标准送审稿;
  • 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送审资料经标准办审核后,学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5-7人的审查专家组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组长由标委会委员担任,审查专家须来自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之外。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审查形式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
(一)会审时。编制组在会审前10日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提交标委会(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会审后形成《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审查结论表》,获得出席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二)函审时。编制组在函审表决截止前10日将函审通知和送审材料提交标委会(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表决)。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将表决意见反馈至标准办(逾期未回复视为弃权),须有四分之三的有效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三种。须获得审查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审查。
第二十条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后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六节 批 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后,编制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至标准办。报批资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表;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评审会意见汇总表;
(四)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报批资料经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后,由学会报送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核。
第二十三条审核通过后,标准办在学会理事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或网站(http://www.gdwsjjxh.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七节 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经学会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学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GDWJ-XXX-XXXX。
第二十六条倡导其它相关专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与学会共同编制、发布联合团体标准。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
双编号示例:T/GDWJ/其它社会团体代号-XXX-XXXX。
 第八节 复审与转化
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标准起草单位应在标准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标委会提出复审申请,由标准办组织相关复审工作,形成《广东省卫生经济学会标准复审结论表》。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
第二十八条标准办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标委会审核后,在理事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或学会网站对团体标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学会微信公众号或网站(http://www.gdwsjjxh.cn/)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学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团体标准,如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能够达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求,可按照规定程序,由学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请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及时向学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学会与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共同拥有。未经学会和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学会批准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